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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1972民初6145号

更新时间:2022-11-25   浏览次数:4343 次 标签: 律师见证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1972民初6145号
【裁判摘要】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根据《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对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审查。本案中,被告迎君律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在见证原告与被告关于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未严格审查转让协议的效力,在转让行为明显违法的情况下仍约定经律师见证后生效的条款,并以此而出具了相应的律师见证书,显然与律师见证所要求的专业法律知识及相关事项的审查要求不符,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原告王×作为一个缺乏法律知识的普通人,其作出受让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对被告迎君律所见证意见的合理信赖,故被告迎君律所的过失与原告王×所受到侵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迎君律所以其在见证前已对原、被告各方进行谈话,明确只对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真实性进行见证而主张免责违反《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的上述规定,应属无效,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迎君律所为间接责任人,仅应在被告不能支付本案判决确定的款项的情况下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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