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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挪用资金案——村委会小组组长、出纳挪用剩余土地补偿款应如何定性

更新时间:2019-04-10   浏览次数:30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关键词:刑法;挪用资金;挪用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公务
【裁判要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土地补偿费定性的依据当从其是否“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这一本质属性来进行判断。如果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的仅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务,由于不属于“公务”的范畴,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案件索引】一审: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法刑初字第00075号(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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