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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制度

更新时间:2022-10-16   浏览次数:2535 次 标签: 土地基本制度 土地基本国策 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体制 土地督察制度 土地管理权利和义务 奖励

文章摘要:

我国土地基本制度;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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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基本制度 回目录

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国有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2)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村民委员会 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 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A.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B.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

(1)【土地所有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原则,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A.实行城镇国有土地(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B.但是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除外。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物权法)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土地基本国策 回目录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回目录

1.目的:

(1)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

(3)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

(1)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A.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B.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C.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土地的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②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

A.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B.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C.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土地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土地管理体制】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的土地管理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奖励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