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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83号

更新时间:2024-02-16   浏览次数:4343 次 标签: 善意取得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83号
【裁判要旨】执行标的物一旦被人民法院查封,非经人民法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对房屋进行毁损变动、设定权利负担等有违查封目的之处分行为。查封登记具有对世效力,第三人未到相关部门查询执行标权属状况的,主观上已存在明显的过错,不构成善意取得。

文章摘要2:

【注解】不动产查封登记具有对世效力,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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