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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长期租赁合同约定单方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该约定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9-04-15   浏览次数:3532 次 标签: 合同任意解除权 合同任意解除

文章摘要:

解答:该条款应为对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约定,并非赋予双方任意解除合同权。在对方未违约且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一方不能单方终止合同。

文章摘要2:

问题:长期租赁合同约定单方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该约定是否有效?

解答:该条款应为对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约定,并非赋予双方任意解除合同权。在对方未违约且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一方不能单方终止合同。


解析:长期租约且租赁目的明确的租赁合同,从订立合同的本意来看,双方没有同意对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双方对于合同期限约定就形同虚设。长期租赁合同约定单方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该条款约定是对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并非赋予双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故该条款并没有赋予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对方未违约且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一方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经典案例

·联丰(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骆华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行使租赁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来源: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9辑总第115辑)】

【裁判要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未满合同一方单方终止合同,应提前告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该条款是否视为赋予合同一方任意解除权,应根据履约本意、违约责任具体约定等客观情况予以具体分析。若是长期租约且租赁目的明确,应认定该条款约定应系对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并非赋予双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3031号(2016年6月18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终字3323号(201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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