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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洪民二初字第63号;(2013)赣民一终字第26号

更新时间:2019-04-28   浏览次数:3491 次 标签: 当事人双方均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时违约金的调整

文章摘要:

【案号】(2011)洪民二初字第63号,(2013)赣民一终字第26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主张调整过高违约金的,一般应以实际损失为参照标准予以衡量,但在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时,应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合同目的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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