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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736号

更新时间:2020-12-26   浏览次数:4378 次 标签: 可得利益 预期利润 损失确定性 假定损失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736号
【裁判摘要】关于登峰公司应否向兆源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5400万元的问题。兆源公司仅根据其推断认为整个项目开发销售后将会产生大概1亿元的利润,再按照兆源公司在《投资合作协议》占有54%股份的比例,故而主张其可得利益损失为5400万元。但涉案项目尚未竣工,也未销售完毕,存在着未来市场销售价格和销售情况不能确定等客观因素,将来既可能产生利润,也可能会造成亏损,兆源公司提出一定会产生利润只是根据其猜测,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兆源公司提出的“假设开发法”,也只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将来可能产生的利润作出评估,并不能据此确定将来该项目一定会产生利润。要求以可能产生的利润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并据此确定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解读】可得利益损失包括合同正常履行时的可得利益,须具有确定性,假定或可能发生的损失不能作为违约损失赔偿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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