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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513号

更新时间:2019-05-18   浏览次数:30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513号
【裁判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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