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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民申5598号

更新时间:2019-05-19   浏览次数:29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民申5598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根据案涉海门市农户二轮承包土地面积核准表,江庙林二轮承包地面积为2.39亩,江庙林亦在该核准表上签字确认。江庙林主张其在核准表上签字并不代表其认可只应享有这么多承包地,其在一轮承包期间还有另外4亩多土地被违法分给他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相应承包地。该主张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二轮承包时未能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属于其一轮承包土地为由提起的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江庙林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裁定驳回江庙林的起诉,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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