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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提字第18号

更新时间:2023-11-26   浏览次数:1904 次 标签: 成功案例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提字第18号
【裁判摘要】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安置于杨××1、杨××2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变压器是第三人林××等所购买,林××等人作为实际用电人,同时也是本案受益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情况下,擅自利用杨××1、杨××2土地,损害了杨××1、杨××2利益,其与宁德供电公司应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宁德供电公司申诉认为:1、其只是协助安装,即使具体的安装工作系申诉人所为,也是受第三人委托,故申诉人非侵权人。2、本案的供电范围是专用供电,专用供电归产权人管理。被申诉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有关供电设施管理部门协商迁移供电设施,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请求驳回被申诉人诉讼请求。......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一、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请求第三人林××等人应与宁德供电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检察机关的上述抗诉意见,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该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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