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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终字第87号

更新时间:2022-02-21   浏览次数:3737 次 标签: 成功案例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终字第87号
【裁判摘要】原审判决查明,原、被告双方因共同经营婴幼儿用品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于2013年8月2日签订《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郑××共需以汇款方式向原告陈××支付360490元,该款项于2013年8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至全额付清,被告郑××同意于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陈××15.3万元,余款及利息最迟于2013年12月31日全部付清。被告郑××于2013年8月2日向原告陈××出具《欠条》一张,确认郑代芬欠陈××人民币360490元。2014年4月14日,被告郑××出具《证明》一张,载明:郑××与陈××2012年至2013年间运作母婴批发项目,其中陈××所投入的本金已予返还;所得分红及利息等合计21.5万元,2014年4月14日郑××付款15万元给陈××,陈××确认收到,余下款项6.5万元,双方协商同意于2014年5月15日前还清。该《证明》还载明“本证明生效之日,之前所签写的付款协议及郑××所写欠条均应在2014年5月15日付清余下款项65000元失效”。该《证明》由郑××、陈××签字确认。被告郑××分别于2013年8月31日向原告陈××付款5.3万元,于2013年10月13日向原告付款5万元,于2013年11月6日向原告付款5万元,于2014年4月15日向原告付款15万元,于2014年6月20日向原告付款3万元,于2014年7月19日向原告付款3.5万元,合计36.8万元。
【裁判摘要2】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后又签订《证明》以对双方债权债务作出重新约定,但该《证明》因被告未履行约定义务而未生效,《付款协议书》及《欠条》未失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应当依照《付款协议》及《欠条》的约定。原告主张被告按照《付款协议书》履行支付义务,予以支持。被告主张《付款协议书》及《欠条》已经被《证明》替代,不予支持。......判决:被告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陈××逾期利息25671.87元。

文章摘要2:

【裁判摘要3】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于2014年4月14日签订的《证明》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证明》自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上诉人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但《证明》最后一段的内容为“本证明生效之日,之前双方所签写的付款协议及郑××所写的欠条均应在2014年5月15日前付清余下款项65000元(陆万伍仟元整)失效”,该内容文意包含了被上诉人在让渡部分利益(部分利息)给上诉人后上诉人应当在《证明》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偿还被上诉人65000元欠款,否则双方仍应按原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履行还款和支付原约定的利息的意思在内,由于上诉人未在《证明》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偿还剩余的65000元欠款,按《证明》中有关利息的约定进行履行的条件未成就,且已成为不可能,原审按照双方原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第3条的约定,判决上诉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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