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组织卖淫罪中“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是否应累计计算 更新时间:2019-06-03 浏览次数:13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是指在指控的犯罪期间内,管理、控制卖淫人员不仅达到三人以上,而且三人以上的卖淫人员在被管理、控制的某个时间段必须存在交叉、重叠,即同时达到三人以上。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如何理解组织卖淫罪中“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含义 下一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