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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黔民终443号

更新时间:2019-06-09   浏览次数:37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黔民终443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根据该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不享有的,判决驳回诉请,提出确认其权利的,可以一并作出裁判。据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以提起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二是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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