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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7-31   浏览次数:2714 次 标签: 协同执行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发〔2017〕158号)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

发〔2017〕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实现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关键环节。执行指挥中心在执行工作中处于枢纽地位,对统筹执行力量、强化系统管理、提升执行质效、破解执行难题具有重要意义。为充分发挥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优势,推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执行,根据有关规定,就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协同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级人民法院要发挥协调和统筹优势,统一调度使用辖区法院执行力量,协同、帮助基层人民法院对重大、疑难、复杂或长期未结案件实施强制执行;

  二、基层人民法院难以执行的下列执行实施案件,可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

  (一)长期未结案件;

  (二)受到严重非法干预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四)受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案件;

  (五)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关联案件;

  (六)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其他法院辖区的案件;

  (七)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在督办、信访、巡查等工作中发现下级法院立案执行的执行实施案件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指定或决定实施协同执行。

  三、实施协同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作出《协同执行决定书》,决定书同时送交执行法院和参与协同执行的的相关法院。执行法院报请的案件不符合协同执行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告知其自行执行。

  四、协同执行由执行指挥中心具体负责,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协同执行,与执行法院共同商定执行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协同执行案件不移送、不提级,办案主体仍是执行法院,仍由执行法院以本院名义对外出具法律文书。参与协同执行的其他法院执行干警可以凭《协同执行决定书》和公务证件开展具体执行工作。

  五、中级人民法院应统筹考虑辖区法院执行案件数量、执行力量等因素,均衡开展协同执行,优先协助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的辖区法院。应按照就进、便利原则开展协同执行,统筹使用辖区法院执行力量,最大限度节约执行成本,防止频繁、大跨度调用执行力量对辖区法院正常办案造成影响。

  六、中级人民法院每年应办理一定数量的的协同执行案件,办案数量和质效纳入执行考核范围,具体办案数量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辖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实际情况确定。

  七、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协同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每半年将协同执行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要建立协同执行案件管理模块,加强对协同执行案件的信息化管理。

  八、协同执行工作方案中,应明确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和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具体职责。各法院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存在消极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的,追究相应责任。

  九、高级人民法院应就协同执行案件具体条件,职责分工,辖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协同执行案件数量,协同执行的监督、指导、考核等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十、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就辖区中基层法院需要协同执行的执行实施案件开展协同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联系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孙建国、刘永存

  电  话: 010—67557112、010—67557114

  附件:协同执行决定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3日


附件:

XXXX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XXXX)XX执字第XX号

XXXX人民法院:

你院执行的XXX与XXX……(写明执行依据、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因……(写明协同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32条第2款规定,决定如下:

该案由本院和你院及XXX人民法院(写明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名称)协同执行。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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