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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苏执复字第00075号

更新时间:2019-06-12   浏览次数:35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苏执复字第00075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中已经约定扣减的部分,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完和解协议的内容后,再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请求支付该扣减部分款项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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