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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445号

更新时间:2019-06-12   浏览次数:800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445号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不符合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要件,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裁判摘要】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是否能视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能否恢复执行。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本案中,瑞安公司主张已与平安银行黄埔大道支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但双方未按上述规定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副本附卷,也未请求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盖章,因此,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符合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要件。广州中院根据平安银行黄埔大道支行的申请恢复执行,并无不妥。
其次,平安银行黄埔大道支行称,该行从来没有作出过任何放弃本案余下债权的意思表示,也从来没有向法院提出过撤销执行的申请。(2002)穗中法执字第590-1号民事裁定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执行,适用法律不当,应裁定中止执行。该裁定已被广州中院(2014)穗中法执督字第2号执行裁定撤销。因此,该终结执行裁定由于作出时即适用法律错误,也不构成平安银行黄埔大道支行申请恢复执行的障碍。
第三,对于瑞安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资产保全部发出的《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报告》以及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2007年11月5日的《复函》是否彻底解决双方债权债务、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是否就此放弃剩余债权,双方存在争议。对此,瑞安公司可在执行程序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债权消灭等实体事由以排除执行。
第四,关于申诉人瑞安公司提出的其不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复议请求。该项请求未经执行法院和广东高院审查处理。本院在执行监督程序中亦不予审查。对此问题,瑞安公司可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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