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复函
更新时间:2019-06-15 浏览次数:470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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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复函([2001]执他字第22号,2003年8月5日)
【摘要】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是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信力,买受人通过法院的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对其受让所得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买受人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宜再执行回转。
【摘要】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是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信力,买受人通过法院的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对其受让所得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买受人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宜再执行回转。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复函
[2001]执他字第22号,2003年8月5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01]65号《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裁定将案外人青岛美达实业股份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变卖给青岛洁丽日化有限公司,侵犯了青岛美达实业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是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信力,买受人通过法院的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对其受让所得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买受人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宜再执行回转。你院可据此尽力促成案外人青岛美达实业股份公司与买受人青岛洁丽日化有限公司和解,妥善处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