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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问题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1-11-25   浏览次数:20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社发〔201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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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问题的意见

(湘人社发〔2017〕6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统一全省工伤认定情形掌握尺度,经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办沟通衔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国务院法制办复函意见,现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的理解与执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该条款是职工因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唯一情形,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

  二、对该条款规定情形的理解应当为:(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不宜再做扩大理解和延伸。

  三、职工在医疗机构抢救过程中死亡的,其死亡时间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记录的死亡时间为唯一标准。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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