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公司创始人持股比例风险防范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风险分析 回目录
公司股权实际上包含“三权”即:(1)股东出资比例;(2)股东表决权;(3)股东分红权。
根据《公司法》第35条、第43条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即(1)股东认缴出资比例=股东表决权;(2)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权。
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风险防范 回目录
为了保证公司创始人股东对公司事务的控制权,我们建议公司创始人股东采取以下两种持股比例:
第一种:公司创始人持股67%以上(含67%),即达到三分之二的持股比例,使该创始人在股东会层面能够独自决定几乎所有公司事务,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资扩股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等公司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第二种:公司创始人持股34%以上(含34%),即达到三分之一的持股比例,使该创始人至少能够保证该对公司的关键事务享有否决权,如修改公司章程、增资扩股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关键事务的否决权。该持股比例的创始人虽然不能对公司绝对控股,但至少能够保证创始人的股权将来不会被强制稀释。
风险提示 回目录
公司创始人持股比例风险防范的两条控制线,分别为:
第一条控制线:创始人持股67%以上(含67%),以达到绝对控股的持股比例;
第二条控制线:创始人至少保证持股34%以上(含34%),以保证创始人的股权将来不会被强制稀释。
示例1 回目录
甲系A公司创始人,甲持有A公司66.6%(低于2/3持股比例),由于甲对A公司持股比例没有达到2/3,甲对A公司重大事务修改公司章程、增资扩股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等没有决定权。
示例2 回目录
甲系A公司创始人,甲持有A公司33.3%(低于1/3持股比例),由于甲对A公司持股比例没有达到1/3,甲对A公司重大事务修改公司章程、增资扩股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等没有否决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上一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粤行终582号
下一篇: 02|公司注册资本认缴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