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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24号

更新时间:2019-06-20   浏览次数:31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24号
【裁判要旨】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间限制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届满以及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之后。因此,执行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不违反法律及司法额计算的规定。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也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间限制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届满以及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之后。因此,福建高院在发出执行通知后,裁定查封、冻结蓝海公司等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不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蓝海公司主张执行行为违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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