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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退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协助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9-06-22   浏览次数:29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退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协助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0]执他字第33号,2000年12月19日)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出口退税款,须经出口企业申请,由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通过银行办理退税款事项。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出口企业拒不办理申报手续及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拒不协助,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103条的有关规定分别追究责任。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退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协助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2000]执他字第33号,2000年12月19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津高法执请字第32号《关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退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协助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出口退税款,须经出口企业申请,由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通过银行办理退税款事项。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出口企业拒不办理申报手续及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拒不协助,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103条[备注:现第111条、114条]的有关规定分别追究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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