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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9-06-22   浏览次数:27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
【摘要】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

[2012]执他字第7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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