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33号 更新时间:2019-06-22 浏览次数:3847 次 标签: 工程进度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33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进度款属用于支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专款,债权人申请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该部分存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5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2011)执复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