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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1)执复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447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执复字第7号执行裁定
【裁判要旨】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能够产生阻止、变更执行行为的效力,但法院的冻结裁定一旦作出便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所要冻结的数额在依法变更之前并不能自动减少。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债务人已经履行的数额相应变更冻结裁定中冻结、扣划的数额。

文章摘要2:

《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人民法院冻结裁定的效力——兰州兰新通信设备公司、瑞德实业公司执行复议案》,载《执行工作指导》2011年第4辑(总第4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63-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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