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阳江×××时装厂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27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与他人没有成立投资主体,仅以内部合同形式进行合作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不是投资权益,法院不应对此强制执行。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2二、基本案情 3三、波士发的申诉意见及理由 4四、相关法院查明的事实、处理意见及理由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如何对被执行人在另一家公司所拥有的股份进行变现执行的请示的答复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阳江波士发时装厂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