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讼也法规   

公安部治安局关于将“发票专用章”纳入公章类管理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9-07-05   浏览次数:20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公安部治安局关于将“发票专用章”纳入公章类管理问题的批复(2004年1月17日 公治办[2004]40号)
【摘要】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简称《规定》)将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纳入了该项《规定》的管理范畴。凡冠以单位名称的专用印章均属公章。“发票专用章”是单位专用印章,应纳入公章管理范围。用章单位刻制“发票专用章”等专用印章应依据《规定》及公安部三局1991年《关于企业单位刻制公章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办理。

文章摘要2:

公安部治安局关于将“发票专用章”纳入公章类管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1月17日 公治办[2004]40号)

吉林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将企业“发票专用章”纳入公章类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简称《规定》)将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纳入了该项《规定》的管理范畴。凡冠以单位名称的专用印章均属公章。“发票专用章”是单位专用印章,应纳入公章管理范围。用章单位刻制“发票专用章”等专用印章应依据《规定》及公安部三局1991年《关于企业单位刻制公章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办理。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