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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42号

更新时间:2019-07-13   浏览次数:39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42号
【裁判要旨】强制管理仅在被执行的财产不能拍卖或者变卖的前提下适用,适用对象为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企业经营权原则上不得强制管理。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执行法院即可依职权启动强制管理,并应规定合理的管理期间,当发现采取强制管理措施无效果时,有权依职权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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