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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172号

更新时间:2019-07-13   浏览次数:32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172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的法定要件是“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只要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前,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同意,就不产生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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