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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已经作出的协助执行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示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3-07-10   浏览次数:3680 次 标签: 房屋登记 协助执行 自行变更 公示公信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已经作出的协助执行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示问题的答复(2014年10月31日 (2014)行他字第6号)
【摘要】行政机关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相应行政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提出建议;行政机关擅自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文章摘要2:

【注解1】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变更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已经协助执行的事项。
【注解2】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已经作出的协助执行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已经作出的协助执行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示问题的答复

(2014年10月31日 (2014)行他字第6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辽行终字第4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相应行政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提出建议;行政机关擅自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