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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46号

更新时间:2024-01-22   浏览次数:29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46号
【裁判要旨】只要被执行人客观上没有履行义务,就应当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主张的其主观上积极履行、但客观上并未实际履行的行为,不能成为免除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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