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41号
更新时间:2019-07-14 浏览次数:279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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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41号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终结后,受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主体,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终结后,受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主体,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