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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41号

更新时间:2019-07-14   浏览次数:279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41号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终结后,受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主体,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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