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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9-07-18   浏览次数:2710 次 标签: 【废止】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1998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60次会议通过 1998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 法释[1998]3号)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文章摘要2: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依据已失效,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1998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60次会议通过 1998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 法释[1998]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8号文件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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