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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9-07-18   浏览次数:2326 次 标签: 【废止】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法复(1995)2号)
【摘要】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文章摘要2: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1995年3月6日 法复〔1995〕2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法复(1995)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99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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