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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0106民初3709号

更新时间:2019-07-30   浏览次数:47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0106民初3709号
【提示】诉请撤销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裁判摘要】本案中涉及的是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撤销问题。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已经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等内容。由此可以看出,法定代表人往往是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在上述人员中选择任命,是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而执行的公司自治行为,并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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