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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37号

更新时间:2019-08-09   浏览次数:34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37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根据该规定,当事人主张期诈、胁迫、恶意串通等事实的,其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可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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