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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权代为签收民事调解书?

更新时间:2019-08-18   浏览次数:27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特别授权中如没有包括代为签收调解书的权利,则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签收调解书。

文章摘要2:

问题: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权代为签收民事调解书?  

解答:特别授权中如没有包括代为签收调解书的权利,则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签收调解书。


解析:

    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经特别授权代为调解的委托代理人可以签收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调解书应当直接向当事人本人或者当事人指定代收人(非诉讼代理人)送达,特别授权中如没有包括代为签收调解书的权利,则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无权代为签收调解书。

    因此,代理人如代为签收调解书,代理人要有代为签收调解书的明确授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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