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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执复254号

更新时间:2019-08-27   浏览次数:38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执复254号
【裁判摘要】土地使用权拍卖后,转移过户时应缴纳的土地交易税款属于附随于该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现的共益费用,交易各方须缴纳依法负担的全额税款,才能完成司法拍卖标的物过户交易。因此,司法拍卖程序中的成交款项并不直接等同于执行款,拍卖成交款在依法扣除因司法拍卖产生的交易税费等相关费用后的部分,才能作为执行款用于清偿包括抵押债权在内的各项执行债权。故复议申请以“涉案土地的抵押权设定远远早于本案因拍卖土地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的规定,复议申请人的抵押权应当优先于本案因拍卖土地产生的税费优先受偿,中山中院以涉案土地拍卖款优先代扣腾好公司应缴纳的地税9030696.76元、国税2946288.53元的执行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涉案土地的拍卖款依法应当优先偿还复议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的主张,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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