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9-09-07 浏览次数:16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集体讨论,多数人认为,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责任,适用《民法通则》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文章摘要2: 目录 1问题的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上一篇: 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下一篇: 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