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专题文章   

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问题

更新时间:2019-09-07   浏览次数:306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0日以(2003)民一他字第13号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个请示的答复中已经有明确的意见。该函全文如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蔡德成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翻译专修学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确认无效后,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关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的房屋使用费标准,因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的,所以应该以买受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为标准。也就是说,应该以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合同总价款除以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再乘以买受人实际使用该房屋的年限得出的价款作为买受人所获得的利益返回给出卖人。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