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36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36号
【裁判要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国家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采取的特殊行政措施,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应当由国家收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范畴,系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以及依据《收购意见》成立的甄别确认小组予以确认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
【裁判要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国家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采取的特殊行政措施,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应当由国家收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范畴,系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以及依据《收购意见》成立的甄别确认小组予以确认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