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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在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予以受理

更新时间:2019-09-08   浏览次数:22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妇幼保健院在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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