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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705号

更新时间:2019-09-08   浏览次数:4185 次 标签: 股东资格 股权转让 股东优先购买权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705号
【裁判要旨】出资资金来源非法,不影响出资行为有效性和出资人的初始股东资格。
【裁判摘要】关于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出资是否导致出资无效的问题,由于货币是种类物,货币占有人推定为货币所有人,因此货币出资投入公司后,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即对该笔货币出资享有所有权,出资相应转化为公司的独立财产,故出资资金来源非法并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亦不影响出资人据此取得的初始股东资格。对于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进行出资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处罚该违法犯罪行为,并有权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即追缴出资人已经取得的股权,剥夺其股东资格。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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