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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87号

更新时间:2019-09-09   浏览次数:4236 次 标签: 股东出资纠纷 公司登记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87号
【裁判要旨】出资人已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办理了公司登记,公司和履约股东要求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时,人民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文章摘要2: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以划拨和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效力】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