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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终12578号

更新时间:2019-09-09   浏览次数:33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终12578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在案事实表明,纽比公司在收到朱辉东和马立缴存至验资账户内的4,000万元后,该公司的实收资本变更为6,000万元,其后该部分款项又被以往来款名义支付给了案外人公司,且该部分款项至今未收回。因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曾予以修正,且纽比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然在案事实表明,在朱辉东、马立缴纳系争出资款后,纽比公司的实收资本即被认定为6,000万元,因此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此保护股东、债权人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发展;但本案中朱辉东、马立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款予以抽回,也未能证明系争出资款抽回的行为经过正当合法的减资程序,显然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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