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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299号

更新时间:2019-09-14   浏览次数:3327 次 标签: 夫妻股权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299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但该夫妻内部法律关系仍应受制于股权转让外部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东配偶在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股权系郑某某以个人名义受让,并将股份登记在郑某某个人名下。在此情况下,陈某某有理由相信郑某某有权对诉争股权进行处分,上诉人陈某某的诉请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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