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惠(海南)置业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安能信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19-09-15 浏览次数:302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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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四终字第1号
【裁判要旨】
①如内资企业的股东将部分股权直接转让给外资,会直接导致公司由内资公司转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未经商务部门批准股权转让协议不生效。
②如内资企业的股东虽与外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有以下三种情形时将不会直接导致公司由内资转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未经商务部门批准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A.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该股权先由其他内资受让;
B.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该股权由其他内资代持;
C.外资股东隐瞒其外资身份,以内资名义签订转让协议。
【裁判要旨】
①如内资企业的股东将部分股权直接转让给外资,会直接导致公司由内资公司转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未经商务部门批准股权转让协议不生效。
②如内资企业的股东虽与外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有以下三种情形时将不会直接导致公司由内资转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未经商务部门批准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A.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该股权先由其他内资受让;
B.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该股权由其他内资代持;
C.外资股东隐瞒其外资身份,以内资名义签订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