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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0313号(1)

更新时间:2020-09-12   浏览次数:4617 次 标签: 滥用股东权利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0313号
【裁判要旨】对于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重大事项,《公司法》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系对该类事项赞成票的最低限制。公司章程规定高于这一规定的,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章程约定“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通过”,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违反该章程规定、未经全体股东通过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应为无效。

文章摘要2:

【解读】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