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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终10409号

更新时间:2019-09-15   浏览次数:38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终10409号
【裁判摘要】根据凯大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凯大公司所作出免去赵成伟监事职务内容并非属于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的内容,属于仅须经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的事项。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王某持有凯大公司50%股权,其表决通过的股东会决议符合章程约定的表决通过比例,因此该决议内容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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