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983号
更新时间:2019-09-21 浏览次数:265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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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983号
【裁判摘要】实际出资人变更工商登记为股东,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即可。而“半数以上”是否包括本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明文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因此,该“半数以上”的法律规定,应包括本数。
【裁判摘要】实际出资人变更工商登记为股东,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即可。而“半数以上”是否包括本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明文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因此,该“半数以上”的法律规定,应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