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商终字第210号
更新时间:2019-09-15 浏览次数:353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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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商终字第210号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且在公司催告后并未补足的,即使该股东未抽逃全部出资,公司股东会亦可在保留其股东资格的前提下,解除其与抽逃出资额相对应的股权。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且在公司催告后并未补足的,即使该股东未抽逃全部出资,公司股东会亦可在保留其股东资格的前提下,解除其与抽逃出资额相对应的股权。
文章摘要2:
【解读】股东会可以解除抽逃部分出资股东抽逃部分对应的股权份额。